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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招标公告

· 2022-08-01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市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2-08-01 至 2022-08-08
撰写单位: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8月2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00-00238

项目名称:沈阳市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300,000.00

最高限价(元):2,3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 沈阳市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

二、预算金额 共计230万元

三、项目概况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厅要求,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市2022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保持国土调查数据现势性,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平稳运行,不断夯实“以图管地”工作基础,为国土资源“批、供、用、补、查”日常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四、包组属性 服务

五、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六、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工

七、履约地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维保期(质保期):1年(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九、技术规格等标准:

为确保沈阳市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现公开采购沈阳市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服务,要求承接单位完成如下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

(1)编制沈阳市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技术方案,结合实际明确调查重点和技术要求,确保全市内、外业调查标准统一。

(2)数据资料收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上年度上报监测图斑数据、农转用平台征地数据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数据等,涉及数量共800幅。

2、国家监测图斑叠加数据分析(监测图斑8781个)。

(1)监测图斑占用现状地类数据分析,统计分析监测图斑范围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情况;

(2)监测图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分析,统计分析监测图斑范围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情况;

(3)监测图斑与国土空间规划规划关系数据分析,统计分析监测图斑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情况。

3、外业调查数据核实。

(1)地类调查数据核实,核实地类认定准确性;

(2)图斑边界数据核实,核实地类图斑边界调查准确性;

(3)图斑属性标注数据核实,核实地类图斑各类属性标准调查准确性;

(4)拆除未尽和堆土区等单独图层数据核实,核实拆除未尽和堆土区等单独图层与实地用地一致性。

4、自主图斑信息提取。

套合两年度正射影像图和数据库进行图斑比对,开展全地类内业判读,提取数据库地类与影像地物特征不一致的图斑范围,并预判土地利用变化类型。

5、全地类现状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

完成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和皇姑区市内4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和于洪区近郊5区,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远郊4县(市)区,共计13个县(市)区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更新包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

6、管理信息核实与套合标注。

(1)管理信息叠加分析,叠加分析城镇村、农转用和发证数据等用地管理信息情况。

(2)管理信息核实,结合叠加分析结果,完成管理信息核实工作。

(3)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将分析结果规范整理,完成管理信息的套合标注工作,为以后年度数据管理,提供连续性数据基础。

7、管理数据处理和建库工作。

(1)批而未用图斑核实分析与属性数据输入,重点分析年度批而未用图斑具体情况。

(2)数据编辑,拓扑检查约200幅变更图层,为管理数据建库工作做准备。

(3)管理数据库建设,工作内容是属性数据录入、拓扑关系监理、按照数据库技术要求构建数据分层,管理数据库建库(辖区面积12860平方公里)、数据库质量检查并修改空间数据错误、利用数据库成果汇总数据并形成规范的汇总报表。

8、面积量算与汇总工作。

(1)土地利用调查量算,量算统计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权属分类面积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等汇总表格。

(2)按各级权属单位汇总,完成行政村、乡镇、县区、市级权属单位面积汇总统计工作。

9、图件编绘。

(1)县级土地利用图,完成县区级土地利用现状挂图编绘输出工作,挂图面积约300平方分米。

(2)市级土地利用图,完成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挂图编绘输出工作,挂图面积约133平方分米。

10、检查验收与归档。

(1)成果检查,数据库成果通过国家质量检查软件检查。

(2)验收工作,配合国家和省级完成数据库修改完善工作,整体汇交成果通过上级检查验收,成果质量达到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工作要求。

(3)成果整理,完成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理和归档工作。

11、数学基准

1.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投影:高斯克吕格3°投影,中央子带午线123°

12、主要技术依据

(1)《土地调查条例》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3)《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资格条件

1.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 投标人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十一、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20%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开具发票

2.付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60%

付款条件:提供项目成果、开具发票

3.付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20%

付款条件:成果通过自然资源部检查下发地方启用后开具发票

4. 每次支付均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8月01日 08时00分至2022年08月08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8月22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座8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备份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为30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请供应商自行准备笔记本电脑并下载好对应的CA认证证书带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解密。同时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好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代理机构处,如未递交备份文件的按照投标(响应)无效处理,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而没有进行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关于具体的备份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南四经街149号

联系方式: 024-232131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栋8楼

联系方式: 024-31918388-357

邮箱地址: 2210431516@qq.com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沈阳黄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649018800002446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冬妮、王博

电 话: 024-31918388-35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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