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关于《江苏省南京监狱多层螺旋CT设备采购》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公告
江苏省南京监狱将于近期就《江苏省南京监狱多层螺旋CT设备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现就拟定的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公示,并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征求意见。附件中的采购文件为非正式采购文件,正式采购文件详见后续采购公告。
一、征求意见范围:
(一)采购需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时限等要求;
4.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6.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采购文件
1.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倾向性条款;
2.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存在排他性条款;
3.评分细则设置是否合理;
4.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条款;
5.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二、意见的提交方式
请各提出意见的潜在供应商应于2024年07月19日17:00前将书面意见送至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669293283@qq.com。联系人:高婷,联系电话:025-58835827-8016。
三、合格的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明确有意见的采购文件内容所在页次和行数,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2.潜在供应商须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
3.对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的,将不予接受。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招标正常秩序的,按规定提请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货物类)
征求意见稿
项目编号:(苏采云编号)
项目名称:江苏省南京监狱多层螺旋CT设备采购
采 购 人:江苏省南京监狱
采购代理机构: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07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成交标准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江苏省南京监狱多层螺旋CT设备采购(苏采云编号)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5-**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苏采云编号)
2.项目名称:江苏省南京监狱多层螺旋CT设备采购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60万元
5.最高限价(如有):160万元,超过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6.采购需求:江苏省南京监狱多层螺旋CT设备采购。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完成供货、安装及相关调试工作,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至少需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者开标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一年则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此处所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产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2.若供应商为代理商,须具有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若供应商为生产商,须具有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有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的须一并提供)。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
3.方式:(1)现场获取: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盖章原件、被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写字楼1栋高区29楼。(2)①供应商获取文件前须前往报名平台:119.45.145.115/NJJCBaoMing/company/views/baominglist.html进行免费注册,注册时信息须真实有效。②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可通过报名平台选择项目并填写正确的信息经后台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载本项目文件电子档。请在获取时间内及时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要求获取采购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的,后果自负。③文件获取、开票咨询电话:025-58835827-0。④本项目文本制作费支持支付宝及转账支付,信息如下:A、支付宝付款码详细咨询电话:025-58835827-0 ;B、开户银行及账户:公司名称: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1017420900008;开户行:平安银行南京雨花支行;注:供应商支付时请备注项目简称及单位简称。
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月**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月**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集中考察现场或答疑: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各供应商可在获取采购文件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自行踏勘现场。请各供应商务必对采购文件进行仔细认真阅读,在随后的采购中,对采购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供应商应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3.磋商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4.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5.注:如因供应商信息填写错误导致无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情况,由供应商承担相应风险。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可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同一单位不同的经办人可各自建立不同账户。
6.采购公告发布信息:本次采购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苏省南京监狱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镇
联系人:
联系方式:0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
联系方式:025-58835827-80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工
电 话:025-58835827-801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竞争,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4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5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中小企业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附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除此之外,供应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2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4〕68号。
3.3残疾人就业政策: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7〕141号。
3.4节能产品政策
(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进行投标,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成交说明。
(4)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则必须为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否则投标无效。
3.5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进行投标,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产品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成交说明。
3.6信息安全产品政策
(1)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3.7进口产品政策
(1)除竞争性磋商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8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代理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中代理服务费按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收费标准的10%收取,计算基数:中标价。以上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以上费用并不单独列项,请供应商在响应报价中综合考虑。
二、响应文件编制
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6.5 响应文件编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和格式,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添加调整。响应文件统一用A4规格幅面(如有资料超过A4幅面折叠成A4幅面)打印、装订(提倡采用胶装的形式)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磋商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响应文件应逐页编码,不得跳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证明材料、声明及产品介绍、彩页等)。
6.7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磋商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第一章磋商邀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4)★第一章磋商邀请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7.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货物和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表)和数据等。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技术条款偏离表》;
(2)《项目主要产品一览表》;
(3)《供货一览表》;
(4)项目技术方案或服务说明;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7.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及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货物和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包括代理服务费及评委费、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4)供应商响应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首次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价、限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所报投标价格(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除不可竞争费外)同比例调整。
7.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
8、响应文件签署
8.1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签署,并加盖公章。
8.2 响应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
8.3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2)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3)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拒收情形。
四、磋商
9、磋商组织
9.1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9.2 磋商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9.2.1 对响应文件的审查:响应文件审查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资格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9.2.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文件。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9.3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9.4 评审过程中的的澄清
9.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4.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4.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更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更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4.4磋商小组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10、磋商
10.1 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磋商程序。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0.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
10.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0.4实质性内容(即磋商过程中可能变动的内容)是指:本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所有标★要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中所有要求,或特别说明的内容,磋商小组一般情况下不进行变动。
10.5 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或补充)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0.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有实质性响应的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10.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未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对该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
(5)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0.10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磋商采购项目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11、评分方法和标准
11.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11.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详见第三章评分标准。
12、确定成交供应商
12.1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若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10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12.2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第(2)种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2.3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2.4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为磋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6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2.7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3、编写评审报告
13.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14、签订合同
14.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3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4 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4.6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15、询问
15.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6、质疑
16.1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16.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
16.3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6.4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代理人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磋商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6.5质疑材料接收信息:
(1)接收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2)联 系 人:高工
(3)联系电话:025-58835827-8016
(4)联系邮箱:260567421@qq.com
(5)接收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
(6)邮 编:210019
16.6 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
(4)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16.7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6.8采购人(代理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代理人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7、投诉
1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7.2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其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诚实信用
18.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8.2 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人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8.3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一经查实,代理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人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8.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18.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纪律,扰乱磋商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三章 成交标准
本次采购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服务、履约能力等;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本评分标准中价格、技术、履约能力为客观分,由磋商小组统一打分;服务为主观分,由采购人代表及评委各自独立打分,取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打分的平均值;汇总上述分值后为每一家供应商的最终得分。
根据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主观分优劣顺序排列。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价格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报价)×30。 | 30 |
2 | 技术 | 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采购要求的得基准分24分;打★项参数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负偏离作无效响应处理;打▲号项为重要技术参数,不满足一项扣2分;其它技术参数不满足技术要求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严重负偏离且影响设备性能的,经半数以上评委认定,本项不得分。 备注:供应商应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逐条进行应答,列明所投产品详细技术特性,并说明偏离情况。响应文件中加★及▲号技术参数除招标文件中特别说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外,其他加★及▲号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具有CNAS或CMA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作负偏离处理。 | 24 |
3 | 对投标产品的评价 | 投标产品性能配置与功能先进性综合评价:评委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评审,投标产品性能配置与功能先进性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10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7分,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分,其他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10 |
4.1 | 服务 |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内容、售后服务网点、故障解决方案、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及响应时间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售后服务方案针对性、可实施性强的得10分;售后服务方案针对性、可实施性较强7分;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4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 10 |
4.2 | 供应商提供对用户的操作培训、业务功能培训等相关培训计划方案,及除正常操作培训外,针对采购方教学培训上的特点,提出其他技术培训保障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技术培训保障方案和验收方案内容详实、科学、合理,考虑周全,培训计划针对性强、内容详实,培训人员配备齐全、技术水平高、分工明确、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培训率承诺高,得10分;技术培训保障方案和验收方案内容详实、考虑较全,培训计划具体,培训人员齐全,培训率承诺较高,得7分;技术培训保障方案和验收方案基本满足需求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 10 | |
5.1 | 履约能力 | 在满足采购文件免费质保期的基础上,供应商承诺每增加一年免费质保加2分,本项最多得4分(提供相关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若投标文件中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以最低免费质保期作为评分依据)。 | 4 |
5.2 | 供应商提供和所投CT同制造商的远程会诊软件(以软件著作权证书为准),并承诺可提供远程专业的网址供医院注册使用的得3分,没有的本性不得分(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相关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本项不得分)。 | 3 | |
5.3 | 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同时具备研发生产CT、MRI、DSA、超声、PET-CT、RT的能力,提供注册证,全部具备得3分,缺项不得分(提供相应产品有效CFDA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
6 | 业绩 | 2022年7月1日(含)以来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的,每1项得2分,最高得6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同中须体现相关信息,否则不得分;原件请携带至现场备查)。 | 6 |
合计分值 | 100 |
说明:
1、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供应商(无论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或小微企业)提供的货物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即可享受上述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的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报价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报价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规定
(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2)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3)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4)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对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为准)。
6、绿色采购要求
(1)本项目中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的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包装。
(2)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 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
(3)本项目涉及的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执行《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3〕7号)的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产品及相关服务。
7、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除上表要求外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行业类别:工业。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名称:江苏省南京监狱多层螺旋CT设备采购。
二、、产品清单
序号 | 采购产品名称 | 数量 |
1 | 多层螺旋CT | 1套 |
三、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1 | 数据采集系统 |
1.1 | 探测器材料:固态稀土陶瓷探测器 |
1.2 | 探测器z轴物理排数:≥16排 |
▲1.3 | 单圈扫描最大层数:≥32层 |
1.4 | 数据采样率:≥4640采样/360° |
2 | 扫描机架系统 |
★2.1 | 机架最快旋转速度(360°):≤0.71s |
2.2 | 机架可选旋转速度:≥5档 |
2.3 | 机架孔径:≥65cm |
2.4 | 机架数字倾角:≥±30° |
2.5 | 滑环类型:低压滑环或非接触静音滑环 |
2.6 | 内部冷却方式:风冷或水冷 |
2.7 | 焦点到等中心距离:≥570mm |
▲2.8 | 焦点到探测器距离:≥1000mm |
2.9 | 具备语音呼吸导航系统 |
3 | 检查床系统 |
3.1 | 最长可移动范围:≥1450mm |
3.2 | 床水平移动最大速度:≥100mm/s |
3.3 | 床水平移动最小速度:≤1mm/s |
3.4 | 床面至离地面距离:≤765mm |
3.5 | 检查床承重:≥150kg |
4 | 扫描与重建参数 |
▲4.1 | 最薄扫描层厚:≤0.5mm |
4.2 | 扫描视野FOV:≥440mm |
4.3 | 最大重建显示野FOV:≥440mm |
4.4 | 图像重建矩阵:512×512, 768×768,1024×1024 |
4.5 | 图像显示矩阵:1024×1024 |
4.6 | CT值扩展范围:-32768~32767 |
4.7 | 最长连续扫描时间:≥100s |
4.8 | 最薄重建层厚:≤0.5mm |
4.9 | 最小螺距:≤0.3 |
4.10 | 最大螺距:≥1.5 |
4.11 | 高对比度分辨率:≥15lp/cm@0%MTF |
4.12 | 低对比度分辨率:≤2mm@0.3%(测试剂量≤18mGy) |
X线及高压发生器系统 | |
★5.1 | 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或有效概念):≥3.5MHU |
▲5.2 | 阳极最大散热率(不含等效或有效概念):≥742KHU/min |
5.3 | 最小焦点尺寸:≤0.7mm×0.8mm |
▲5.4 | 最大焦点尺寸:≥1.2mm×1.4mm |
5.5 | 高压发生器功率:≥32kW |
5.6 | 最低输出管电流:≤10mA |
5.7 | 最高输出管电流(不含等效):≥320mA |
5.8 | 智能毫安调节:≤1mA |
★5.9 | 最低管电压:≤60kV |
5.10 | 最高管电压:≥140kV |
5.11 | 球管电压选择范围:大于等于6档 |
6 | 主控制台及重建计算机系统 |
6.1 | 高性能计算机CPU:≥4核 |
6.2 | 内存:≥32GB |
6.3 | 显示器分辨率:≥1920×1080 |
6.4 | CD,DVD光盘刻录系统 |
6.5 | 具备发送/接收;查询/检索;基本打印功能;存储;网络接口(HIS/RIS) |
7 | 操作室 |
7.1 | 可在扫描间控制扫描床移动,方便医生操作 |
8 | 临床应用软件 |
8.1 | 基础软件功能 |
8.1.1 | 多平面重建MPR |
8.1.2 | 曲面重建CPR |
8.1.3 | 最大密度投影MIP |
8.1.4 | 最小密度投影MinIP |
8.1.5 | 平均密度投影AIP |
8.1.6 | 表面遮盖显示SSD |
8.1.7 | 三维容积显示VR |
8.1.8 | 透明显示骨骼功能 |
8.1.9 | 模拟手术刀技术 |
8.1.10 | CTA血管造影技术 |
8.1.11 | CTU尿路造影技术 |
8.1.12 | 肝脏三期扫描技术 |
8.1.13 | 对比剂追踪技术 |
8.1.14 | 对比剂追踪自动扫描触发功能 |
8.1.15 | 实时MPR |
8.2 | 虚拟内窥镜功能 |
8.2.1 | 气管内窥镜 |
8.2.2 | 椎管内窥镜 |
8.2.3 | 血管内窥镜 |
8.2.4 | 能够自定义漫游路径,并支持自动,手动漫游,录制成Video |
8.3 | 血管分析功能 |
8.3.1 | 自动去除床板 |
8.3.2 | 自动去除身体各个检查部位的骨骼 |
8.3.3 | 自动提取医生感兴趣的主要分支血管,并自动命名 |
8.3.4 | 自动显示主要血管名称 |
8.3.5 | 自动血管拉直,自动测量管腔面积,最大、最小直径、狭窄率等 |
8.4 | 低剂量扫描技术 |
8.4.1 | 60kV低剂量扫描 |
8.4.2 | 3D剂量调制:基于不同扫描部位的特征,进行实时的X-Y平面与Z平面的X线剂量调制,降低扫描剂量。 |
8.4.3 | 敏感器官保护:扫描过程中,对于射线敏感器官(如晶状体、甲状腺、性腺等)避免直接照射。 |
8.4.4 | 形状过滤器:使用多个不同形状的滤线器产生不同分布的射线源, 使其均匀分布以减少病人的表面剂量。 |
8.4.5 | 儿童协议:婴幼儿对X射线比成人敏感,针对儿童定制专业的低剂量扫描协议。 |
8.4.6 | Dose check:为了控制低剂量协议的合理使用,每个协议都可以设定系统允许最大域值,超过设定阈值,自动进行提醒。 |
8.4.7 | Dose Report:自动计算本次诊断的剂量报告,并可进行打印和保存。 |
8.4.8 | 自动kV调节:根据患者的体型,解剖结构,自动选择最优的扫描电压 |
8.4.9 | 各厂家提供最新发布的高端迭代技术:西门子提供SAFIRE,GE提供ASIR-V,飞利浦提供IMR,其他同等档次厂家提供同等迭代算法。 |
8.5 | 齿科软件包 |
8.5.1 | 全景牙齿平铺显示 |
8.5.2 | 单个牙齿垂直显示 |
8.5.3 | 自动标注牙齿序号 |
8.6 | 肺结节分析软件 |
8.6.1 | 肺结节提取 |
8.6.2 | 定义结节位置、大小、体积、CT值、类型、密度、特征等 |
8.6.3 | 随访功能,病灶对比、量化体积变化、倍增时间等 |
8.7 | 肺密度分析软件 |
8.7.1 | 自动分割左肺、右肺 |
8.7.2 | 自动显示肺气肿区域,并用颜色加以区分 |
8.7.3 | 自动计算肺气肿的体积,百分比等 |
8.8 | 肿瘤评估软件 |
8.8.1 | 一键病灶提取,并自动计算病灶的大小 |
8.8.2 | VR显示病灶的形态,解剖位置 |
8.8.3 | 随访功能,并自动进行病灶对比 |
8.9 | 灌注功能 |
8.9.1 | 头部动静脉血管检测 |
8.9.2 | 头部CBF,CBV,MTT,TTP图像显示,曲线显示,以及测量结果显示 |
8.10 | 60kV低剂量扫描 |
8.10.1 | 60kV肺部低剂量扫描 |
8.10.2 | 60kV儿童关怀扫描 |
8.11 | 迭代去伪影技术 |
8.11.1 | 去运动伪影 |
8.11.2 | 去后颅窝伪影 |
8.11.3 | 迭代去金属伪影 |
8.11.4 | 去射线束硬化伪影技术 |
8.12 | 自动语音功能:提醒患者做适时的检查配合,如屏住呼吸等 |
8.13 | 视觉引导功能:对于听力障碍的患者,提醒做适时配合 |
8.14 | 自动胶片打印功能 |
8.15 | 自动降噪技术 |
▲9 | 提供影像云平台一套:与CT同品牌,且提供影像云软件注册证,为医院提供远程医学影像会诊服务。 |
五、项目实施要求
(一)质量要求
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标准,提供全新的、未经使用的产品。且负责将所有产品运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并安装调试等。
2、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产品完全与采购文件所述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所使用的材料及配件达到优质标准,相关产品具有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3、产品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好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应确保设备及所有配套件的完整性。对于采购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设备配带的部件、配件等,供应商有责任给予补充。
5、成交供应商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知识产权等的起诉,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二)安装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备布局及安装,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不会支付由此带来的其他费用。
2、本章所提供的项目设备技术参数中如未明确说明,但可以推断是整个设备安装和运行时不可缺少或必需的配套材料和工作,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并计入总价,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在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承担,成交供应商应做好相关安全教育工作及现场安全保护措施,并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施工工作。
(三)验收要求
1、产品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对全部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等验收,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对采购产品按要求进行安装调试。供应商应为使用方安装、调试、维修、使用等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和技术保障。如有货物短缺、质次、损坏等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并由供应商立即、无条件调换补齐。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厂真货证明、装箱单和合格证等。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货物性能考核指标:不得低于上述货物验收标准中的指标,同时应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明确的指标(验收方式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2)设备技术资料、原厂真货证明、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由双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经验收小组签字确认。
5、设备安装完成后,成交供应商须负责全部设备的保护和清洁工作,直至设备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之日为止。成交供应商应免费提供成品保护。如需临时拆装,成交供应商不收取临时拆装费。
6、成交供应商须在安装、调试、培训结束后,向采购人提交详细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交付清单、系统试运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照片、技术文件、操作手册、培训记录等。
六、★商务部分要求
(一)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签合同前,提供原厂出具的针对此次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产品型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书,加盖公章)。如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采购人有权重新确定成交人或重新采购。
(二)质保要求
1、供应商报价时须承诺设备免费质保期:不低于三年质保(自验收报告签字确认日起,开始进入质保期。最终以成交供应商承诺质保时间为准)。质保期内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免费更新和维护软件。
2、供应商须保证所供产品为原厂全新设备;在质保期内,所有服务及配件全部免费,负责处理并解决故障,并免费更换有故障的零、部件,消耗品除外。
(三)售后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在项目所在地具有售后服务网点,提供 7×24小时全天候售后电话服,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时,响应时间为3小时;在接到保修电话后维修技术人员6小时内到达现场,不得借故推托而不到现场。不能修复时成交供应商必须免费提供同种规格配件进行更换,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配件,用其它型号配件代替时,需经使用方同意,且不补差价。(提供承诺函原件)
2、确保设备保修期内开机率为95%,如设备故障停机率超过5%(一年按365天计算,每年18天),每超过一天,保修期延长两周。
3、中标后,每年供应商提供上门巡检、保养两次(提供承诺函原件)
4、如卖方提供的设备设有维修软件密码,卖方应保证无条件地为买方永久免费打开。
5、在质保期满后,出现设备故障时,卖方仍需做好售后服务,并在上述时限内及要求赶到现场及时处理解决,以优于市场的价格收取配件费,免收人工费。
(四)培训
卖方负责对买方的操作、维修人员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应达到能熟练操作,并能排除常见故障的标准;
(五)交付要求
1、交付地点: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由供应商负责办理运输、装卸及安装调试等,费用由供应商负责,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要求,供应商除无条件退货、返工外,还应承担采购人的一切损失。
2、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内完成供货、安装及相关调试工作,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3、交货方式:供应商送货并安装、调试、培训。
(六)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预付30%,项目产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余款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
七、综合说明
(一)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供应商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有产品主件和附配件及其运输、运杂保险、装卸、备品、备件、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税金等一切费用(即报价内容均涵盖报价要求之一切费用和伴随服务)。
(二)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增加收费和降低质量的理由。
(三)采购文件中如有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及考量后推荐的品牌或型号,供应商可以采用其他品牌的产品进行投标,但是,所有功能必须能满足采购项目整体性能的实现。
(四)供应商应保证,如能中标,采购人在使用成交设备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五)供应商须保证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有效,如因各供应商所递交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实而造成的后果由各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备注:所有实质性要求在竞争性磋商中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允许进行实质性变动。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江苏省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采 购 人 :
供 应 商 :
签订日期 :
(本项目最终签订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
合同编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
住所地: | 住所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竞争性磋商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
2、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响应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1、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乙方分项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2、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乙方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4、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 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
3、供货一览表;
4、磋商承诺/服务承诺;
5、成交通知书;
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响应文件所附的技术条款偏离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七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地点由甲方指定。磋商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货物和调试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所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若磋商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3.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3.2所购货物按乙方投标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3.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投标承诺执行。
3.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3.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7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无。
第十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付款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未拒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后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责成乙方按照采购结果提供货物和服务。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在承担上述4-6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9、乙方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第十二条 项目履约验收
1、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实施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履约验收;
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响应;
3、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盖章) | 乙方(供应商):(盖章) |
代表人: | |
电 话: | 电 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合同附件:
廉 洁 合 同
甲方: 江苏省南京监狱
乙方:
为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特定立本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关于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与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抽签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合同作为本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交见证部门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部门:(盖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
甲方: 江苏省南京监狱 乙方: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 _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5.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
7.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2倍的违约罚款;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项所列。
3.本条第2项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__50__%作为损失赔偿额;
c.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相应材料请按附件样式进行填写,如附件无明确规定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制。
正本/副本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评分索引表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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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盖章)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编制顺序编制磋商文件并制作目录(须生成页码)]
格式一、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
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江苏省南京监狱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磋商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性文件并参加磋商。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竞争性磋商要求,我方的首次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
3、我方承诺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为 。
4、我方为: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对应上打√)
5、如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我们承诺我们所投设备均为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6、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7、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启动、交货等服务,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8、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工作人员和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9、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10、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帐 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或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江苏省南京监狱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响应人住址)的 (响应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响应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响应,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正面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反面 |
格式三、响应报价表格式
响应报价表(首轮报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名 称 | 报价(元) | 其中,小、微型企业报价(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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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由小微型企业制造 | 是 否 |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由小微型企业制造栏后是或否上打√,如填写是,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未按要求填写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2、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3、本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若有优惠条款须注明,但不得影响报价,影响产品整体功能。
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除不可竞争费外)同比例调整。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或型号或 分项目 | 单价 (元) | 数量 | 小计 (元) | 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 是否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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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价(首次报价) | 元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2、在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栏内,填写是或否,供应商须根据制造商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则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在是否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栏内,填写是或否,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则该货物必须为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且以供应商提供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为准,否则不享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所报投标价格(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除不可竞争费外)同比例调整。
格式四:企业声明函格式(非中小企业无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采购单位名称)采购编号为 ,(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工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不得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者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3、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的制造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工程的承建商作出要求。)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___月___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此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格式五、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
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情况 | 正偏离、无偏离或负偏离 | 证明 材料(或指引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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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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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2、供应商应在上表中明确响应文件技术参数与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偏离情况,未在上表中说明的,如在响应文件其他内容中已有文字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以已有文字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但该表不作为供应商对所投项目关于技术或服务要求等详细描述和说明的替代。
3、本采购文件中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的相关需求,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技术参数偏离表》中逐项进行说明,响应文件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中投标响应情况,须是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实际参数;技术参数偏离表应逐条响应,不得有缺项漏项;负偏离或无效标情况视评委评审决定。
格式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情况 | 正偏离、无偏离或负偏离 | 证明 材料(或指引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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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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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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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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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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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2、供应商应在上表中明确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偏离情况,未在上表中说明的,如在响应文件其他内容中已有文字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以已有文字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但该表不作为供应商对所投项目关于商务要求等详细描述和说明的替代。
格式七、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表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表
序号 | 姓名 | 拟在本项目承担的角色 | 学历 | 专业 | 职位/职称/相关证书 | 工作经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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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根据第三章评分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要求)
格式八、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应根据采购人对项目的要求、评标标准的要求及项目本身的特点编写。
格式九、 响应人类似业绩情况表格式
响应人类似业绩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业主单位 | 项目 规模 | 签约及服务 时间 | 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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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具体时间要求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见第三章 评审标准。
格式十、供货一览表
供货一览表
(含配件、备品、消耗材料)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货物名称 |
| 品牌 |
| 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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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 生产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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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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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2、供应商应根据上表要求逐一说明投标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等。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格式十一、项目主要产品一览表格式
项目主要产品一览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或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质保年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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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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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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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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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格式十二、资格证明文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或者开标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满一年则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附件一: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江苏省南京监狱:
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公司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有: 。
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 。
声明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提供方式: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按要求装订。
附件二: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江苏省南京监狱:
我单位(响应人名称)郑重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响应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提供方式: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按要求装订,正本中应为原件。
附件三:
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江苏省南京监狱:
我公司_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我公司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如果我公司中标(成交),将在结果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下列材料核验: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法人成立满一年的提供)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__年__月__日
格式十一、其他
注释:此处可附第三章 评审标准中所要求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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